1994年李女士以A公司名义购买某银行原始股10000股,1997年A公司注销登记,现由于该银行即将上市,该法人股股值将极大飙升。为了维护自身权利,李女士要求银行将该法人股过户至其名下。但银行拒绝李女士的过户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决定起诉银行。
笔者接受李女士的委托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积极收集李女士作为该原始股所有人的证据,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查找相关的判例。以“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可侵犯”为理据开展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支持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银行立即将诉争法人股过户至李女士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