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长期居住在香港,其在广州市白云区某镇的宅基地房屋一直空置。2011年11月,陈某某授权委托外甥张某某代为办理房屋处分事宜。陈某某与其大姐(张某某的母亲)、二姐口头约定将出售房屋款项分为三等份,每人各取一份。 2012年2月,张某某按照陈某某的意愿将房屋以18万售出给同村村民陈某发。由于陈某某年事已高难以回来广州,陈某某与张某某对如何领取房款应得份额产生分歧。所以陈某某以张某某无权处分其房屋为由起诉张某某、陈某发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及恢复原状。
笔者接受张某某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调取张某某与陈某某儿子之间的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并对邮件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通过邮件内容拟证实陈某某对该房屋的出售以及所得款项是知情并同意。同时依据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则,证明授权委托的合法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而有效反驳陈某某主张依据香港法律确认授权委托不合法的主张。最终,法院认同笔者的观点,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