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林某自2009年进入某保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聘任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聘请林某工作。公司按月支付业务提成给林某。同时双方签订《办理社会保险委托书》,该委托书确认林某是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并委托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全权委托代为办理社会保险,其它一切权利义务均由林某自己承担。2012年,保险公司向林某发出解除关系通知书。林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终审判决:林某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保险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